殡葬救助政策主要面对的是具有本市户籍的、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以下人员:一是城乡低保对象,二是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是流浪乞讨人员,四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这些救助对象的丧属选择火化的,民政部门就可以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进行救助,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200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区县民政、残联两部门认定生活困难的其他残疾人。政府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在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完成后,将实行按月或季度发放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补贴,即每人每月1000元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即每人每月700元。2023年孤儿生活费标准提升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标准也将随之提高。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认定的依据是父母死亡或失踪的相关证明材料。目前,渭南市孤儿生活费按照机构养育儿童每人每月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2023年1月起,我省孤儿生活费提标至机构养育儿童每人每月18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我市也将随之落实提标后的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因为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面临以上任何一种困境的儿童,都可以称为困境儿童。对困境儿童我们主要落实五项分类保障政策。第一类是对没有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第三类是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第五类是对于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生活的不满16岁的渭南籍儿童。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责任,始终明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父母不在身边或无力监护的,我们要指导镇村儿童工作人员,协助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确保孩子日常生活有人监护;如果留守儿童没有户口,我们要发挥联席会议机制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落实儿童的户籍;
革命老根据地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根据地和抗日根据地,其标准分别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根据地的划定标准: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了群众,进行了打土豪、分田地、分粮食、牲畜等运动,主要是建立了工农政权并进行了武装斗争,坚持半年以上时间的。抗日根据地的划分标准: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了群众,进行了减租减息运动,主要是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并进行了武装斗争,坚持一年以上时间的。
2.国务院审批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程序一是依申请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并受理。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